张越律师亲办案例
为抢劫250元杀害三轮车司机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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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被告人梁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091.44元。

被告人梁某是武宣县人,无业。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日,被告人梁某因缺钱花遂起意到武宣县城抢劫开搭客三轮车的女司机。当日21时许,梁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到武宣县城北路段搭乘被害人覃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一偏僻处时,梁某见四周无人,便叫覃某停车。车停下后,梁某动手抢覃某背在身上的皮包。覃某反抗,梁某便持水果刀对覃某进行威胁,用刀割断包带,抢走覃某的一个棕黄色皮包。梁某取出包内的300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将皮包及包内的其他物品丢弃在附近的树丛中。

2月5日,被告人梁某又从家里携带一把尖刀乘车到武宣县城。当日21时许,梁某在武宣县国际大酒店附近搭乘被害人黄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一偏僻处时,梁某见四周无人,便叫黄某停车。当车停下后,梁某动手抢黄某背在身上的皮包。黄某抓紧包带进行反抗,并大声呼救。梁某掏出身上的尖刀朝黄某的胸部、腹部连捅数刀。黄某倒在地上后,梁某又继续朝黄某身上捅刺数下,致黄某右颈动静脉、心脏、双肺及肝脏被刺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割断黄某身上的包带,扯下皮包取走包内的250多元现金,在将皮包掩埋在现场附近的土堆后离开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梁某持刀抢劫作案两次,并在抢劫中持刀捅死一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且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严惩不贷。由于梁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丧葬费23424元、误工费667.44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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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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