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亲办案例
公公遗留“铳药” 媳妇保管备用获刑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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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去世后遗留下62千克用于农村鸣铳治丧用的“铳药”,媳妇颜某对其进行保管、备用。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颜某的公公生前一直制作并贩卖“铳药”用于农村鸣铳治丧。2012年,颜某在公公去世后,将公公遗留下来的“铳药”存放在家中进行保管、备用。2016年7月26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对颜某的家中进行检查时,在厨房旁杂物内查获“铳药”62千克。经检验,在颜某家中查获的“铳药”为黑火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颜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储存黑火药62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非法储存的黑火药主要是用于农村传统习惯治丧之用,可以不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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